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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管理工作的1个“严禁”27个“不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4 15:17:40 浏览次数: 【字体:

1个“严禁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违规组织实习。

 27个“不得”

1、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8-14、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17、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18、实习报酬,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9、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2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3、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4、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

25、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26、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27、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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