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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宠乱象危害安全 依法饲养合理消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3 14:55:31 浏览次数: 【字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网购、配种等市场持续升温。与此同时,宠物配种失败感染、商家出售带病宠物、宠物伤人等乱象也时常发生,不仅伤害动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严重影响到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宠物市场现状,《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山东省烟台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几起涉宠物纠纷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依法养宠、合理消费意识,为宠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划出法律红线。

物业查表被狗咬伤

未尽义务业主担责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田光宇

刘某某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水电费收取工作,李某某系该小区业主。某日,刘某某在小区楼道内查看电表时,李某某所豢养的狗突然从屋内冲出并将刘某某咬伤。事后,刘某某被诊断为上臂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花费医疗费15140.91元,双方就损害赔偿调解未果,刘某某遂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某某主张,刘某某在未提前通知而且明知其家中有狗的情况下,未采取防范措施就上门收电费导致被狗咬伤,刘某某自身负有过错。

法院认为,李某某对其豢养大型犬类应负有严格看管、确保安全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李某某家门没有关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刘某某因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李某某应予赔偿。最终,结合原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14200元。

配种失败造成感染

产生费用酌情返还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曲晓梦 杨璐

2021年年底,王女士想为自家蓝猫配种,于是联系了某宠物用品店,店老板承诺200元包配成功。按照双方约定,王女士将猫咪送到该店,当场支付了配种费。10天后,店老板通知王女士猫咪配种失败,要求王女士将猫咪接走,待下次发情期继续配种,王女士同意并将猫咪带回家中。

3天后,王女士发现猫咪感染了口炎,认为很可能是在配种期间感染,于是联系宠物用品店老板,要求与其一同到医院对猫咪进行检查。店老板则认为造成猫咪口炎的原因有很多,自家猫在配种前做过健康检查,不可能传染口炎,因此拒绝陪同王女士去医院。后经市场监管局调解无果,王女士诉至莱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店老板退还配种费,并赔付猫咪治疗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女士仅提供了猫咪生病的照片,无法证实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蓝猫被王女士接走时已生病,更无法证明是宠物用品店的原因导致生病。结合宠物用品店提交的配种猫咪健康报告等反驳证据,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治疗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关于王女士主张宠物用品店没有活体经营、给宠物配种的经营权限,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配种费用问题。经法院调查,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宠物服务,能够证明其与王女士交易时拥有猫咪配种的经营资质。根据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情况,配种10天仍未成功后,宠物用品店要求王女士将猫咪接走并承诺另选时间配种,王女士同意并将猫咪接走,应视为双方就延长配种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继续履行。现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宠物用品店继续提供服务,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考虑目前双方已发生矛盾,宠物配种具有特殊性,若强制履行涉案服务合同,显然背离了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故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女士要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据此,综合考虑王女士的违约情形、宠物用品店的合同履行情况,法院判决宠物用品店返还给王女士配种费用100元。

出售宠物患有疾病

相关费用均须赔付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曲晓梦 樊依

2022年1月,小美花费1000元从某宠物店买下一只4个多月的银渐层宠物猫,并支付了疫苗费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宠物买卖合同,但该宠物店的微信朋友圈封面写有承诺:购买到爱宠后须当天做检测,如健康有问题可全额退款,如当天不做检测,后期出现问题概不负责。两天后,小美支付运费后收到宠物猫,并对宠物猫进行了猫瘟检测且结果异常。次日,小美又对猫进行复查,最终确定涉案宠物猫未患猫瘟,但患有肺炎及滴虫感染。其后,小美与商家协商退猫退款事宜,并花费运费将宠物猫退还商家。但商家只退还购猫和疫苗费用,拒绝退还检查费用和来回运费,小美便将商家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宠物店辩称宠物猫无病,可能因接种疫苗存在检测误差,并提交了2022年8月某宠物医院粪便常规化验单一张,内容显示被检测的银渐层猫各检测项目结果正常。且小美提交的检测报告中载明的猫品种是东方长毛猫,与其出售的涉案宠物猫不一致,并称猫未患有猫瘟就不算有病。对此,小美称该宠物店的检测时间距离自己购买的时间已过去了7个月,不能证明宠物店在1月份出售涉案宠物时不存在滴虫感染的情形。另外,因其之前在宠物医院检查建档的宠物猫是东方长毛猫,故在对涉案宠物猫进行检查时未重新建档,仍以之前宠物猫的档案信息记录检查内容,且退猫的真实原因是涉案宠物猫患有肺炎及滴虫感染。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针对涉案宠物猫接种疫苗后48小时内进行检测容易出现误诊的注意事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首次检测前曾告知过原告。其次,原告对涉案宠物猫的相关检测报告中载明的猫品种虽与涉案宠物猫不符,但结合当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检测视频,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以及被告当庭认可检测视频及检测报告真实性的事实,故认定上述检测报告系对涉案宠物猫的检测结论。原告对涉案宠物猫进行检测、结果异常后于次日对涉案宠物猫进行复检,均属于符合双方交易约定内容的行为,因涉案宠物猫存在肺炎及滴虫感染,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检测费及来回运费。

狗未拴绳被车撞伤

双方过错按责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耿淑芸

王女士带着自家柯基犬在广场旁边的马路散步时,看到车辆行人渐少,便松开了牵引绳。此时,薛女士开车驶来,与正在撒欢的小狗撞到了一起。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薛女士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狗受伤后,王女士花100元雇电动三轮车拉去宠物诊所进行治疗,因狗受伤严重,宠物诊所外聘医生对狗进行B超检查及手术,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11970元。薛女士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580元。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载明涉案事故车辆致狗受伤,薛女士作为车辆驾驶人,驾车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薛女士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因犬受伤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此被告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

此外,王女士饲养的犬只无人牵领,导致薛女士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对王女士合法合理的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王女士财产损失6985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保险赔偿已赔付到位。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老胡点评

近年来,城乡居民因饲养宠物而引发的争议、纠纷和诉讼频繁发生,无论是人伤宠物还是宠物伤人,抑或是在宠物购买、医治和配种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和不诚信问题,都会对人们安宁和谐的生活产生侵扰,对社会秩序和平安社区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把宠物饲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化解因宠物饲养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一方面,社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通过制定、落实业主行为规范和村规民约,引导居民牢固树立依法饲养宠物的观念,推动形成文明饲养宠物的风尚。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将诚信友爱、法治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裁判中,通过以案说法警示人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消除矛盾隐患,尽力避免冲突发生。

广大居民也应认识到,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精神慰藉和心灵愉悦的同时,要不断增强管理宠物的责任心,努力提升驾驭宠物的能力,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共同为构建平安法治社区贡献力量。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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